Analysis of information sources in references of the Wikipedia article "中華民国の元首" in Japanese language version.
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代表選舉之,以得票滿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。代表投票權,每省以一票為限。—「中華民国臨時政府組織大綱」第1条
大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之。前項選舉,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,用無記名投票行之,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三者為當選;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,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名決選之,以得票過投票人總數之半者為當選。—「大総統選挙法」第2条
第一屆國民大會,應由總統至遲於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,召集臨時會,討論有關修改憲法各案。如屆時動員戡亂時期,尚未依前項規定,宣告終止,國民大會臨時會,應決定臨時條款應否延長或廢止。—1948年版「動員戡乱時期臨時条款」
動員戡亂時期,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,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。—1960年版「動員戡乱時期臨時条款」
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,於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閉會後,設置機構,研擬辦法,連同有關修改憲法各案,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討論之。
國民大會臨時會,由第三任總統,於任期內適當時期召集之。—1960年版「動員戡乱時期臨時条款」
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,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,為必要之處置,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。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,如立法院不同意時,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。—1992年版「中華民国憲法増修条文」第7条
總統、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,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、副總統選舉實施。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,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,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。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,以法律定之。⋯⋯總統、副總統之任期,自第九任總統、副總統起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。—1994年版「中華民国憲法増修条文」第2条
總統缺位時,由副總統繼任,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。總統、副總統均缺位時,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⋯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。總統、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,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。—「中華民国憲法」第49条
⋯⋯因決定身先引退,以冀弭戰銷兵,解人民倒懸於萬一,爰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『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』之規定,於本月二十一日起,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⋯⋯
⋯⋯李代總統飛抵廣州,旋即稱病赴美就醫不歸,憲政史上首次出現『總統、副總統均不能視事』之憲政危機,所幸當時的行政院院長並非由副總統兼任,而是由閻錫山專任,始能依第四十九條後段之規定代行總統職權⋯⋯—董翔飛、「司法院釈字第419号解釈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