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nalysis of information sources in references of the Wikipedia article "Nhà đương cục Đài Loan" in Vietnamese language version.
第二,联大第2758号决议在国际法上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[......]若其中的"中国"不包括台湾,则无需驱逐"蒋介石的代表"。当时蒋介石集团声称其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,上述措辞表明[......]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官方法律意见强调,"联合国认为,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","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"。
一、一个中国的事实和法理基础[......]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以来,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"中华民国"和"中华民国政府"的名称,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,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。一个中国原则的产生和基本涵义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天即向各国政府宣布:"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。凡愿遵守平等、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,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。"随后又致电联合国,声明:国民党当局"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",完全无权代表中国。外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,与台湾当局断绝或不建立外交关系,是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原则。[......]
第四,"一个国家, 两个政府体系"是两岸是两岸统一前的事实状态。自1949年以来[......]虽然两个互不隶属的对立政权均否认对方的合法性,仅互称对方政权为"当局",[10]但"当局"的称谓却含有不否定对方政权存在的意蕴,实质上暗含着承认对方政权为各自管辖地区"事实当局"的意味。而且,2008年以来 ,两岸以"两会"名义签署了20多项协议,大陆国台办和台湾陆委会的负责人定期会晤、互称官衔,这些均表明双方已经开始在一定行政层级、在一定领域范围内"默认"对方公权力的"合法性"了 。[11]基于上述原因[......]
1、美国对台政策 101、政策声明。[......]102、台湾政府的待遇 [......](2)结束将台湾政府称为"台湾当局"的过时做法。
對於台灣的定義是規定在第十五條第二款:「台灣一詞:包括台灣島及澎湖群島,這些島上的居民,依據此等島所實施的法律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,以及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與任何繼位統治當局(包括其政治與執政機構。)」從而可知,台灣關係法所規範的台灣只包括台灣和澎湖群島,並不包括金門、馬祖等外島。
第二,联大第2758号决议在国际法上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[......]若其中的"中国"不包括台湾,则无需驱逐"蒋介石的代表"。当时蒋介石集团声称其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,上述措辞表明[......]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官方法律意见强调,"联合国认为,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","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"。
一、一个中国的事实和法理基础[......]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以来,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"中华民国"和"中华民国政府"的名称,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,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。一个中国原则的产生和基本涵义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天即向各国政府宣布:"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。凡愿遵守平等、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,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。"随后又致电联合国,声明:国民党当局"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",完全无权代表中国。外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,与台湾当局断绝或不建立外交关系,是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原则。[......]
第四,"一个国家, 两个政府体系"是两岸是两岸统一前的事实状态。自1949年以来[......]虽然两个互不隶属的对立政权均否认对方的合法性,仅互称对方政权为"当局",[10]但"当局"的称谓却含有不否定对方政权存在的意蕴,实质上暗含着承认对方政权为各自管辖地区"事实当局"的意味。而且,2008年以来 ,两岸以"两会"名义签署了20多项协议,大陆国台办和台湾陆委会的负责人定期会晤、互称官衔,这些均表明双方已经开始在一定行政层级、在一定领域范围内"默认"对方公权力的"合法性"了 。[11]基于上述原因[......]
對於台灣的定義是規定在第十五條第二款:「台灣一詞:包括台灣島及澎湖群島,這些島上的居民,依據此等島所實施的法律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,以及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與任何繼位統治當局(包括其政治與執政機構。)」從而可知,台灣關係法所規範的台灣只包括台灣和澎湖群島,並不包括金門、馬祖等外島。
第四,"一个国家, 两个政府体系"是两岸是两岸统一前的事实状态。自1949年以来[......]虽然两个互不隶属的对立政权均否认对方的合法性,仅互称对方政权为"当局",[10]但"当局"的称谓却含有不否定对方政权存在的意蕴,实质上暗含着承认对方政权为各自管辖地区"事实当局"的意味。而且,2008年以来 ,两岸以"两会"名义签署了20多项协议,大陆国台办和台湾陆委会的负责人定期会晤、互称官衔,这些均表明双方已经开始在一定行政层级、在一定领域范围内"默认"对方公权力的"合法性"了 。[11]基于上述原因[......]